2017年11月15日,小任与小覃签订工程装修合同,合同约定将某公司承包的吸音墙交由小任施工, 双方对工程名称、地点、施工范围、工程量计算、价款的支付等条款进行了详细的约定,合同主体落款为某公司(未盖章),现场负责人小覃签字捺手印。后因某公司方逾期支付工程款发生纠纷,小任遂准备起诉对方。
那么,小任起诉对方时,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呢?实务当中,大部分律师同行认为是将二者同时起诉,以便在庭审中查明事实后,来具体确定诉讼身份的问题。
笔者认为,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,小任只有将二者共同起诉作为被告,才不会遗漏诉讼主体。作为被告某公司与被告个人在法律关系上存在两种可能情况,一种个人履行公司职务法律行为,第二种个人构成公司表见代理法律行为。小覃如果履行公司的职务法律行为, 电话证明小覃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,合同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,不管合同上公司是否盖章,公司均应承担法律责任。小覃如果构成表见代理法律行为,作为合同相对人小任有理由相信小覃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,辟如签字人员小覃穿着公司的工作服,佩带工作证等,合同相对人小任履行了合同签订审查义务,故小覃的行为依然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,小覃不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当然除了前两种情况外,该个人行为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,那么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只能由其个人承担,公司不用承担责任。
本案中,小覃系公司的股东,且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行为,虽然合同上公司没有盖章,但是合同的履行责任依然由公司承担。故小覃在诉讼的身份就不能成为被告,只能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。当然,我们在签订合同时,一定要注意签约主体的问题,如果是公司行为,一定要由公司盖单。如果公司不盖章,当事人一定要注意签字之人是否系公司员工或者股东, 哪家好是否有公司的授权等,从而在签订合同时避免出现履约风险。